点击数:789 更新时间:2020-01-22

反走私宣传:典型案例警示

        1.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三门籍葛某在三门负责一家服装公司时,以明显低于一般贸易进口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将羊皮委托给深圳两家公司清关进口,偷逃海关应缴税款200余万元,后被海关查获。2015年经法院判决,该服装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自2013年以来,以三门人陈某、项某、杨某、江某为首的走私团伙通过自行组织油船、船员前往公海从外籍母船过驳成品油,并偷运走私入境在三门湾一带大肆销售牟利。2015年1月8日,被海关集中查获。经查证该团伙涉案成品油达2.5万吨,案值2.1亿元,涉税5637万元。2016年经法院判决,该团伙2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总计6052万元。
        3.辽宁籍林某伙同庄某、王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以海上偷运方式,通过“利益”轮走私冻品进境。庄某等人在台州市某港口附近卸冻品时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当场查获走私冻品1000余吨。经查,林某等人走私偷逃税款322.9万元。2014年经法院判决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总计350万元。
        4.江某某与叶某某合伙,共同出资,经刘某某联系,指使改装油船前往台湾海峡购买过驳柴油后偷运入境,2012年10月在台州温岭偷运入境时被查获。经查,江某某、叶某某团伙共计走私成品油795吨,偷逃税款178.15万元,案值711.35万元。2013年法院判决该团伙8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总计207万元。
        5.2013年,林某某、庄某某、王某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以海上偷运方式,通过境外运输工具走私冻品进境,在台州温岭某港口附近卸冻品时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当场查获走私冻品1000余吨。经查,林某某等人走私偷逃税款322.9万元。2014年法院判决该团伙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总计350万元。
        6.2014年4月至11月,广东籍石某某、陈某某在香港组织旧衣物,林某某、刘某某指挥苏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驾驶境外运输工具前往香港装运旧衣物在福建、浙江等地偷运入境共计10个航次共计3642吨。11月13日,该团伙在椒江某码头偷运旧服装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2015年法院判决该团伙5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