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34 更新时间:2020-04-15

人大代表知识宣传专栏

        七、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答: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是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拥有的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的权利,包括了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了解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权利、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等。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客观上需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所必须掌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第一手材料有必要的了解,知情知政,保证在参加人大有关工作和活动时胸中有数。应当说,我国的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且不少又在基层,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情况的了解有一定局限。这在客观上也导致有的代表在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质量和效能受到影响,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时比较盲目、缺少信心等。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是提高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和效能的前提条件,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在制度上尽快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和方式,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保证代表的知情权,是有关机关法定的重要职责。有关机关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材料或者代表履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和信息,包括“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基本情况,适时为代表举办有关报告会或者情况汇报会,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及其重要工作安排和活动的情况等。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做好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以及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等活动,根据情况将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等。人大常委会印发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也可以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重视代表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代表提供各种信息,研究并努力建立代表履职信息共享的平台。特别要注意通过传统的和现代网络技术的多种手段,拓宽各种渠道,传递代表知情知政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代表还应当认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一方面全面熟悉掌握代表依法履职所需的知识,另一方面也了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情况和所在行政区域有关情况等。
        八、如何理解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
        答: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九、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都有哪些情形?
        答: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十、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补选?
        答: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二部分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的职权

        十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有哪些工作?
        答:依法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因此,代表应积极参加,认真对待。一是按时参加人代会。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代表应珍惜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请假。二是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大会的各项报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民主监督、行使权利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方法。因此,代表要联系实际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三是依法表决。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议案、选举和决定干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等,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每位代表都应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珍重自己的神圣一票,保证集体权利的准确行使。如果个人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应服从集体的意志并对有关方面和群众作出解释。四是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努力使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党的意图、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内民主、国家民主的统一。还要注意树立一个良好的会风,聚精会神、全力以赴地开好会议,切实履行好代表的法定职责。
        十二、人大代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怎么办?
        答: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人大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一,根据会议内容,准备有关材料,并抽出一定时间走访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以便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审议和决定国家的或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根据视察中了解的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准备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三,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代表要安排好所在单位的工作,并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请假。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十三、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审议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给予肯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行使审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行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例如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工作报告,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定和决议,任何不经过审议的决定和决议都是非法的。
        第二,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集体审议。
        第三,对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做到有所了解,对审议的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真正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发表出中肯的意见,才能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建议。
        第四,要注意实事求是。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四、人大代表如何进行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
        答:为了做好审议工作,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发言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比如熟悉议题,查阅有关法律规定和大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看法,对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等。
        第二,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无论在全体会议上还是在分组会议上,代表的发言都是在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发言的内容应集中在审议的议题范围内,可以就议题作全面发言,也可以针对某个方面作专题性发言。
第三,发言应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代表在发言中,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引证代表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反映、要求。但是不能把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发言的依据,影响审议的正常进行。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要畅所欲言,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地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中去。
        十五、人大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应注意什么?
        答:询问是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对有关问题不清楚,对有关情况不了解,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形式。根据《代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代表在提出询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二)询问提出的时间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
        (三)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所审议的议案或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