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86 更新时间:2020-04-17

人大代表知识宣传专栏

        二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代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从实践来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先与代表沟通,再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不要讲空话、套话,切忌应付、敷衍塞责,避免答复流于形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与领衔代表协商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有关办事机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就办理工作作出情况汇报。代表建议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承办单位还要注意加强跟踪办理,巩固办理成果。对近期能够解决的,结合当前工作,抓好落实;对当年尚未办结,但已经制定了措施或者方案的,要继续抓好落实;对已有办理结果,但可能出现反弹的,要实施跨年度办理。
        二十一、询问与质询的区别是什么?
        答: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打听了解有关情况。
        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的议事原案,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带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措施,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宪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是一种知政形式;而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同级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带有批评性质。
        2.程序不同。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可以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3.范围不同。询问的范围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畴更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4、人数不同。询问,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名提出;质询案必须一个代表团或者法定代表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
        5.方式不同。询问可以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口头提出,也可以由他们以联名方式书面提出;而质询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数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以书面方式提出。
        6.答复不同。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而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7.时间不同。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可以当次会议答复,也可下次会议答复。
        二十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部分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二十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内容、由谁来组织?
        答: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二十四、为什么说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
答:代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其原因在于: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来组织的,这就决定了要以集体活动为主。二是有些代表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就要求有组织地进行,不是代表个人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需要有组织的进行。三是如果代表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或者调研,会使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的接待工作复杂化,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代表的视察或者调研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四是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统一组织代表活动,可以落实好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计划,增强代表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深化代表活动的内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体的进行,也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代表除积极认真地参加活动外,也要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二十五、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答: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十六、人大代表如何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答: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人民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召开座谈会,可由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召集。一些地方还搞了代表接待日活动,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
代表还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等手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人大代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后,应当负责任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想办法。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十七、为什么说人大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答:代表法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事实上,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所有活动中,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因为:
        1.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说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决定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都是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全局的问题,也不是处理具体问题。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
        2.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二百八十多万名,如果诸多代表都直接处理问题,就难免会发生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不同的处理方法,使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3.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时,更冷静、更客观。
        当然,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二十八、为什么要开展对代表的系统培训?
        答: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地方,职业不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素质,但在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人大代表是一个全新的职务,不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的知识和本领,特别是有关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责与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是很难胜任这个职务的。这就需要代表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系统培训制度,围绕代表依法履职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来安排培训内容,为代表提供最直接的帮助。培训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层次、有阶段、形式多样,注意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二十九、如何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和经费?
答: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代表工作,客观上有时间和经费的保障问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来看,应当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十、为什么在法律上要求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关系?
        答: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性质的职务,而是一种具有实在内容的政治职务。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于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无论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当借助执行代表职务来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私利。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部分 十九届四中全会及国家领导人
关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讲话摘要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
        (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经过70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基本成熟定型。在新时代,如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面临一些新课题。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认识、深化理论研究、深化实际工作三个方面下功夫。要研究在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优势方面,人大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比如,我们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坚持好、进一步巩固好党的领导的实现?这不仅仅是党的领导在人大的实现,还包括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在整个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领导地位;要研究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落实,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保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要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确保法律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要认真研究如何在人大的工作中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分工与协同、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协调高效运转,形成实现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强大合力,等等。不光是研究,更重要的是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推动人大工作上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