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18-05-18

轻率担保让离异女子色财皆丢

离异女子跳舞时邂逅“爱情”

        曾美琳1985年8月出生在湖北潜江市,她高职毕业后,应聘到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年初,曾美琳经熟人介绍,与同在企业工作的一名男青年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10月,两人结婚。婚后两年,曾美琳始终未能怀孕,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曾美琳被检查出不能怀孕生育。由于丈夫家庭世代单传,曾美琳主动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丈夫把两人结婚时购置的一处房产留给了曾美琳。
        曾美琳过了几年的单身生活,于2014年3月的一个周末,在广场跳舞时认识了一位叫陈军海的中年男子。陈军海对曾美琳说,自己从湖南来,在潜江开办了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经常看到曾美琳从自己的公司门前走过。曾美琳知道自家附近确实有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不知不觉两个多月过去了,曾美琳和陈军海经过几次交往,彼此都已相互熟悉。在接触中,曾美琳听陈军海讲,他由于长期在外做生意,顾不上家,耐不住寂寞的妻子红杏出墙,投入了别人的怀抱,他一气之下与妻子离了婚。这些年来,他一直孤身一人在外打拼。听陈军海这样说,曾美琳心里对他多了一份同情。
        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曾美琳和陈军海又一次相聚在舞厅,两人跳到了曲终人散,陈军海拉着曾美琳的手,依依不舍地说:“美琳,我们去吃宵夜好吗?”曾美琳点了点头。
        在夜市的一家小餐馆里,陈军海点了几盘曾美琳喜欢吃的菜,又要了酒,两人边吃边喝边聊,走出餐馆时,曾美琳已醉意朦胧。这天晚上,曾美琳留宿在陈军海租住的房子里……
        此后,两人公开在曾美琳的房屋里过起了同居生活。

爽快为同居男子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7月的一天,陈军海回到曾美琳的住处,对曾美琳说:“最近,我同湖南的一位朋友联系做一笔生意,还缺些资金,想找熟人李富借一部分钱。李富虽同意借钱,但要求我找人提供担保。想来想去,这事只有麻烦你帮忙了。
        曾美琳说:“这些年来,我结婚离婚,手头根本没有攒下钱,怎么帮你想办法呢?”
        陈军海说:“你只需写一份担保书,用你现在的住房为我的借款提供担保就行了。”
        曾美琳想,现在两人已经同居在一起,将来彼此就是互相的依靠。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于是,她爽快地答应了。
        第二天,陈军海和曾美琳找到李富,按照三人的商定,陈军海先给李富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接着,陈军海又让曾美琳在借条上写了担保证明,内容为:“我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写好之后,他们一起来到银行,李富将15万元现金汇到了陈军海的银行账号里,陈军海则将写有借款和担保的字据,以及曾美琳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李富。
        此后,曾美琳见陈军海拿到李富的15万元借款后,再没有谈过生意上的事,加上自从她给陈军海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很难见到陈军海的人影,她有些不放心。一天晚上,陈军海回来了,曾美琳问陈军海:“你拿了李富的十几万元出去做生意,不知道生意做得怎么样了?如果赚了钱,我看还是先把李富的借款还了,免得多付利息。”
        陈军海说:“这事你就不用操心了,只要生意赚钱,多付点利息算什么。”接着,陈军海又向曾美琳高谈了一番生意上的宏伟计划,他拍着胸脯对曾美琳保证道:“明年7月底之前,15万元现金和利息,保证一分不少到位,我还要给夫人再赚回来一套房。”说完,抱着曾美琳狠劲地亲了一口。
        然而,这次见面后,曾美琳再也联系不到陈军海。她心中想象的美好愿望,很快就如同肥皂泡般破裂了。

同居男子抽身而去,
法院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7月,李富因找不到陈军海而将陈军海和曾美琳俩人告上了潜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军海偿还借款15万元和利息,并由曾美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曾美琳是用自己的房屋产权做抵押替陈军海借的款,李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查封曾美琳房屋的保全申请。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后,曾美琳着急了,为自己当初作出的轻率担保深感后悔。但曾美琳也不知道陈军海的去向,此时的她彻底知道自己被骗了。
        不久,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陈军海偿还李富借款15万元及利息;曾美琳对陈军海应该偿还李富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美琳轻率替他人担保,一下子将十几万元的债务揽到了自己头上。如果还是找不到陈军海,法院就要执行曾美琳的房产。即便找到了陈军海,而陈军海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同样还会找曾美琳执行。如果曾美琳筹不到钱来还款,法院就会将查封的曾美琳房产变卖,清偿她所担保的债务。
        曾美琳在与他人交往中,在相互还不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以身相许,轻率地替他人担保,等她醒悟后悔时,一切都晚了……

说法: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大,
在给借款人担保时需谨慎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就本案来看,李富与陈军海之间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陈军海所借李富之款应当清偿。曾美琳为陈军海提供担保,明确约定保证人曾美琳“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借款到期后,陈军海没有还款并且下落不明,李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曾美琳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务,因此,担保的风险比较大;而一般保证担保,必须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履行的那部分债务,才由担保人代为清偿,风险相对较小。所以,现实生活中,在给借款人当担保人时,一定要考察好,要深思熟虑,不可感情用事。为他人担保时,要量力而行,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一般保证担保。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