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729 更新时间:2019-04-10

人大代表知识宣传专栏

第一部分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和保障

        一、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的确定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二、人大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人大代表依据什么法律来执行代表职务?
        答:与代表执行职务相关的法律,代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遵守,特别是要依据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来做好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代表法不仅明确了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且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必要的保障和规范等,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四、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