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819 更新时间:2019-04-15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涉及国家安全案例

        1、军工工程师带涉密资料离职,获刑7年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 、网上卖针孔摄像头,涉嫌销售间谍器材被捕
        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 QQ群里找工作,却被间谍利用拍军舰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自首。
        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4、老外一路只拍军事设施,醒目司机揪出两间谍
        秦某是东北某市的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两个老外上了她的车,称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
        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两间谍人赃俱获。秦某受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