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537 更新时间:2019-04-18

环保之窗

——危险废物相关法律

        了解危险废物相关法律
        我国自1996年就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相对系统要求,明确规定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方案和责任。1998年,我国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2004年12月,我国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发现周围有不按要求,随意运输、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现象,可随时拨打12345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