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757 更新时间:2019-05-13

行人走路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被判3年,赔偿117万元!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所以每次发生意外,大家都会谴责机动车或电动车。然而近日,浙江宁波一位50多岁的谢大姐因为闯红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117万元!
        去年底,谢大姐在宁波市鄞州区一十字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一头撞上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邓某,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而在此次事故中,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其实,广东中山也有类似判决。去年12月,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并且全程低头看手机,与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该胡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庭外,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万元人民币。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行人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车祸,后者往往要“背锅”,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答疑解惑】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侵权行为的定性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况且类似于“行人不得乱穿马路”等交通规则早已作广泛宣传,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导致交通事故,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违反该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
        小编提醒大家,生命只有一次,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可能就是生命!,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