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审理的“10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
案件三:于恩齐、齐腾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某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纠集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收益平分。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被害人放贷,扮作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清法院对于恩齐、齐腾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于恩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山东省侦办的首例由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典型“套路贷”案件。“套路贷”案作为一类新型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于恩齐、齐腾纠集刘宸君、曹明昊、高施予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纠集者和参加人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大肆实施高利放贷获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两级法院的公开宣判,极大震慑了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套路贷”新型犯罪的新期待,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了新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