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713 更新时间:2019-05-31

向非法集资说不!这些鲜活案例就在您身边

案例一某公司以投资养老产业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A市排查中发现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非法集资嫌疑。经立案侦查,该公司为在外省B市注册成立的某投资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该投资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子公司,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组织旅游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老年人推介老年公寓、养老院项目,以“预付养老床位”、“养老产业投资”、“书画艺术品投资”为幌子,宣称“一万元理财每月返一百,年收益率高达11%”等,吸引老年人投资理财。短短3个月,吸收资金已过亿。至案发,A市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移送起诉13人,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案件评说:某健康咨询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限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去年以来,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非法集资变换手段,从简单的理财产品包装开始向养老项目、文化艺术品投资等形式发展。该案件主要手法为:一是主要针对老年人,利用其对高收益、老有所依等方面的需求以及对投资理财风险缺乏警惕性、风险识别能力弱的特点,通过感情沟通、亲情关怀、小利诱惑等形式,以高额稳定回报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和好感。该公司在高档酒店召开项目推介会,会场门口有专门人员值守,只允许老年人进入,不允许年轻人参与。二是对养老产业夸大宣传,宣称系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正在B市建立养老产业园,并聘请公众人士站台,通过各类媒体虚假宣传造势,作案手法具有一定隐蔽和欺骗性。三是威利并用游说老年人不要报案、不提供相关证据,阻碍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为其转移机构和资金、逃脱刑事处罚争取时间。
        公益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产业迎来快速发展阶段。一些机构打着养老的旗号,以销售养老产品或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代收返利向社会吸收资金。该类企业一般都不具备实施养老服务或提供养老产品的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请各位中老年朋友要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类似情况,一要“看”,公司有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养老业务”许可,有无向社会融资资质;二要“问”,听听子女意见,或咨询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金融办等部门咨询,听取专业意见和建议。三要“学”,通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学习报刊书籍,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案例二 某文化传播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C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文化传播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纪念钞、邮票,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案发时,共计向社会吸收资金800余万元,受害人400余人,受害人群主要为中老年人。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案件评说: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虚假成立公司,捏造项目吸引公众投资,主观上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此外,该案犯罪嫌疑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亦被法律禁止。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伪造”,即无制作权限人员,冒用他人信息制造虚假证件;所谓“变造”,即通过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证件进行改制,变更其真实内容。以上两种行为,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公益提醒:该案给广大中老年朋友提一个醒,投资需谨慎,一定要多方核实对方有无相关经营资质及信誉情况,不要盲目轻信,轻易投资,以免给自身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企业信用信息资质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已开通多个查询通道。中老年朋友可以登录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或者通过网上查询公司名称,搜索有关报道,作出综合评判。另外,也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丢失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并发布公告。否则一旦身份证被冒用,被冒用人将可能承担很大经济风险和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