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081 更新时间:2019-09-20

同心反邪教 共筑中国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摘 要)

        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在一些地方发展和蔓延。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一套歪理邪说,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法轮功”组织策划、煽动、蒙骗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党员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就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要求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李洪志所编造的“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这一涉及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涉及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深刻认识“法轮功”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中央决定,从现在起,要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全体党员中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使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自觉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使基层党组织经受锻炼和考验,提高在新形势下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绝大多数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提高觉悟,转变态度,同“法轮功”组织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在组织上脱离关系,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要自觉做到:不修炼“法轮大法”,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四、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政治责任。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抓紧进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政治责任,投入足够的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工作。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方法。要密切掌握动态,做到重要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关于防范打击“法轮功”反动宣传活动的通告

        “法轮功”是国家依法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张贴宣扬“法轮功”的条幅、书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但是,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操控下,李洪志及境外“法轮功”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遥控指挥国内“法轮功”顽固痴迷者,采取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等方式,恶毒攻击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国家政权,其反动政治本质暴露无遗。
        “法轮功”组织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轮功”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增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法制观念,认清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自觉抵制反动宣传,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对身边的反动宣传品要积极清除,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和案件线索要主动拨打110或者向派出所、基层党政组织检举揭发,协助执法部门同“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对于检举揭发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⑴宗教崇拜的是“神”,邪教崇拜的是活着的人;
        ⑵宗教有自己的传统典籍、完整的学说、成熟的宗教礼仪,邪教的说教是盗用歪曲宗教教义和气功理论,掺杂一些危言耸听言论拼凑起来的大杂烩;
        ⑶宗教入教、退教自由,人身不受限制;一些邪教组织暴力化“管教”,禁止退教,迫害脱教者;
        ⑷宗教活动场所公开、正规、固定;邪教活动诡秘变化;
        ⑸宗教不反党、不反政府、不排斥法律;邪教教唆人们对抗政府、对抗法律。

目前我国有22种邪教组织和14种有害气功

        22种邪教是:(1)“法轮功”,(2)“全能神”(又称实际神、东方闪电),(3)“呼喊派”,(4)“门徒会”(又称旷野窄门、二两粮教),(5)“血水圣灵”(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6)“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懊悔派),(7)灵灵教,(8)新约教会,(9)“观音法门”(又称禅定学会),(10)“统一教”,(11)“被立王”,(12)“三班仆人派”,(13)“灵仙真佛宗”,(14)“天父的儿女”,(15)“达米宣教会”,(16)“主神教”,(1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18)“华南教会”,(19)“常受教”,(20)“能力主”,(21)“圆顿法门”,(22)“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
        14种有害气功是:(1)“中功”,(2)“香功”,(3)“菩提功”,(4)“元极功”,(5)“华藏功”,(6)“中华昆仑女神功”,(7)“人宇特能功”,(8)“三三九乘元功”,(9)“日月气功”,(10)“万法归一功”,(11)“慈悲功”,(12)“沈昌人体科技”,(13)“一通健康法”,(14)“中国自然特异功”。

揭开邪教的真相

        邪教披着形形色色的外衣,把自己扮成道貌岸然、衣冠楚楚的伪君子,用五花八门的理由编造歪理邪说,用一个个谎言圈套,欺骗善良的群众。下面介绍几种邪教,帮助大家揭开邪教虚伪的面纱,剥掉邪教的画皮,看看邪教到底是什么货色。
        1.“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头头是李洪志,吉林长春人。主要书籍是《转法轮》、《九评共产党》。主要观点:打着“真善忍”“做好人”的幌子编造谣言、欺骗群众,散布“退党、退团、退队”、“天灭中共,退党保命”。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对抗政府法令,进京闹事;借洪水、非典、地震等天灾人祸攻击中国。至今仍煽动痴迷者秘密串联、建立窝点、散发反宣品、拨打骚扰电话、传播歪理邪说。
        2.“全能神”(又称“实际神”、“东方闪电”),头头是赵维山,黑龙江阿城人。主要书籍《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全能神你真好》(又称《跟着羔羊唱新歌》)等。主要观点:“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临中国,对人类进行审判”,胡说“中国人最卑贱”、“中国将大乱”、“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煽动信徒“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指共产党)”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多次宣扬“世界末日”,制造殴打、迫害事件,山东招远曾发生“全能神”杀人事件。
        3.“血水圣灵”(又称“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头头左坤,台湾人。左坤自称“神的使徒”,要求信徒称他为“老爸”或“爸爸”。主要书籍:《全备福音》、《辩明证实福音的职事》。主要观点:鼓吹“末世灾难临近”,只有加入该组织“才能逃避神要降临到人国的大审判”。定期秘密聚会,成员使用化名,单线联系,互相之间使用代号和暗语,禁止信徒与外界联系,否则将受到惩罚,要求入教“宣誓”、发毒咒不叛变。攻击中国的法律是“恶法”,声称要“打倒无神论者”,“拯救在共产主义底下被逼迫人们的灵魂,建立基督国度”。
        4.“门徒会”(又称旷野窄门、“三赎基督”、“二两粮教”);头头季三宝,陕西耀县人。季三保自称是“神的替身”、“神所立的基督”。主要书籍《七步灵程》、《汉中天国梦》、《透天机》。主要标志“十字旗”。散布“世界末日论”、“信教的上天堂,不信的下地狱”,声称“拯救者是季三保”,季三保是“真龙天子”、“明君”,加入门徒会“一天只吃二两粮,平安度过劫难”。鼓动信徒造反,杀尽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基督天国”。门徒会不准信徒就医服药,只准祈祷祛病。头目以传教为名淫乱,声称发生性关系是“转经”“转灵气”。信徒多次闹事,围攻政府,残害生命。
        5.“观音法门”(又称禅定学会),头头释清海(原名张兰君,祖籍广东,生于越南)。释清海吹嘘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假如我不是佛,其他任何人再也无法成佛了”,声称“人类是无法接受共产观念,只有加入法门才能得救”。观音法门利用佛教一些名词,对佛教教理断章取义,进行歪曲,实际上是锡克教、佛教、天主教的大杂烩,用“即刻开悟,一世解脱”等虚幻之词取悦一些无知的追随者,欺骗初信佛教的善男信女。
        6.“灵灵教”,头头是华雪和,江苏省淮安市人。因为“华雪和”的名字与耶稣的名字“耶和华”只有一字之差,就胡说“华雪和是主耶稣的化身”、要尊崇他为“华救主”、“华真神”,散布“末日来临”、他“将执掌王权”等谣言,采用亲劝亲、邻劝邻、入教能“治病、消灾避难”、封官许愿等方法欺骗拉拢群众,要求信徒绝对崇拜他,把他的生日作为“圣诞日”,不能留恋世上的一切,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荣誉、父母妻子等亲情,要求信徒定期奉献钱粮烟酒等。散布灾难、瘟疫、战争流言,声称加入灵灵教可以“躲避灾难,升入天堂”。鼓动信徒不生产、不劳动,不留钱财。“灵灵教”采用定点和临时定点的应变方法,秘密聚会和培训骨干分子。
        上述邪教花招多、危害大,请大家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邪教危害案例

        吉林临江:中学生感受世界末日给同学分发安眠药
        1999年6月5日下午,中学生徐某对班里同学说:“人类就要毁灭,地球也要爆炸”,为感受世界末日,买来一瓶安眠药发放给同学,一名女生一次吞服25片,所幸抢救及时保住了生命。该徐1998年6月开始跟着父母习练“法轮功”,升入中学后,对“法轮功”非常痴迷,成绩急剧下降,经常在班里宣扬“法轮功”,一些同学也受到了影响。
        河北承德:不满18岁的“法轮功”痴迷者残忍杀害亲生父母
        1999年3月20日凌晨2时,不满18岁的“法轮功”痴迷者李某,手持一尺多长的尖刀,在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亲生父母。该李曾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1997年参加了“法轮功”后逐渐痴迷,认为自己的父母是魔,而自己是佛,听“师父”的话除魔,最终酿成了惨剧。
        江苏沭阳:万成彦持斧杀死8岁儿子并钉成“十字架”
        1996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全能神”信徒、江苏省沭阳县村民万成彦为向“全能神”献上“宝血”,洗清自己“身上的罪恶”,“拯救世上万人”,用斧头猛击熟睡中8岁的儿子,残忍地用铁钉将儿子钉在“十字架”上,一个无辜的孩子惨死在亲生母亲的手里。
        陕西西安:一男子杀妻除“邪灵”,向妻头胸腹部连砍十余刀
        陕西西安全能神信徒王涛相信妻子被“邪灵”附体,需要消灭肉体才能消灭“邪灵”,再由“邪灵”带来重生。2012年3月4日上午9时,王涛对妻子进行殴打、猛击后,用枕头捂住妻子的面部直至其窒息身亡。随后,王涛又用菜刀向妻子头部、胸部、腹部连砍十余刀。这一切结束后,王涛还希望附在妻子身体上的“邪灵”尽快死去,期待着“神”的来临,能使妻子“死而复生”。

济南案例

        1.孙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刑12年。山东某高校职工孙某1997年开始习练“法轮功”,逐渐痴迷,思想顽固,长期结伙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本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国家取缔“法轮功”后,孙某自己购买了电脑、刻录机等工具,通过境外网站下载“法轮功”内容的反动宣传资料,大肆制作并散发传播。2010年10月10日,孙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赵某某网罗青少年从事“血水圣灵”邪教活动。黑龙江省赵某某系“血水圣灵”邪教组织骨干成员。2010年,赵某某在我市以开办公司为名,网罗拉拢了一批青少年从事邪教活动。这些人有的刚刚大学毕业,有的只上过高中,受其蒙骗参加了“血水圣灵”。他们在邪教组织精神控制下,有家不回,有工不做,不计报酬,无偿跟随赵某从事以商养教活动。2012年1月,公安机关果断出击,抓获赵某某等团伙骨干成员12名,赵某某被依法判刑。
        3.李某大量印刷“全能神”邪教书籍被判刑。2005年11月,李某认识了一名自称叫王某的“全能神”人员,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印刷了《基督话语三百条真理问答》《神话语审判刑罚的经历》《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等“全能神”书籍5.2万册,其他小册子8万余册,并运往山东省临邑县、聊城市、济宁市等地,非法牟取暴利。
        2006年11月,李某因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