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19〕12号)。
(二)政策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十不准”
1、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3、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4、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5、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6、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不准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8、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9、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10、不准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涉及医保行为“五不准”
1、不准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卡);
2、不准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3、不准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
4、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5、不准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四不准”
1、不准伪造医疗服务票据;
2、不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
3、不准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卡),套取药品、耗材等;
4、不准将应由个人或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在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
(三)监督咨询电话:0531-84237726
举报电话:0531-84237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