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27 更新时间:2020-02-19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二)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专项法律宣传,便于广大群众和一线防控人员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有关知识及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实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履行好自己的权利义务、防控职责,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将由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编写的疫情防控·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册分两期予以刊发。
 

第二部分 刑事和治安管理类


        21.政府机关人员防治疫情不力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负有领导、组织和实施的重任,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构成犯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2.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可能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发生医疗器械方面的垃圾随意处置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23.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可能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如口罩、防护服等物品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4.故意泄露感染人员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5.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对妨害疫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7.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8.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9.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0.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2.擅自违规破坏公共道路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采取堵路断路等方式封城或者在挖路后,对所设障碍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部分 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类


        34.哪些行为算是“哄抬物价”?
        山东省发文明确规定“哄抬物价”行为是指,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构成哄抬物价行为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35.哄抬物价会受到什么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6.遇到哄抬物价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举报?
        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现12315“一号对外”。也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网上投诉。全国12315线上投诉举报平台非常便捷,并支持网页、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的登录方式,大家可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不但24小时无限制,而且可以同时上传证据,实时查看处理进展。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哄抬物价行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保留购买凭证等形式固定证据。
        37.在疫情防控期间,会因无法缴费而停水停电吗?
        济南水务集团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将暂停上门水费催缴,暂停欠费违约金计取,不因欠费停水。国家电网也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38.因疫情防治没有收入了,房贷、信用卡怎么还?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39.因疫情防治未能及时还款,会进入征信吗?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这意味着,上述人员在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40.在疫情防控期间,养老金还能按时足额发放吗?
        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明确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第四部分 劳动保障类


        4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明确指出,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而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2.山东省企业复工时间延至2020年2月9日,在此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山东省人社厅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3.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延迟复工是山东省人社厅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如果提前复工,不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有因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危险。
        44.员工因疫情防治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列为乙类传染病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45.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6.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47.2月9日后劳动者未及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48.个人因新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49.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0.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方式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各类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方式方法,例如:单位属于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应充分预估到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的可能;如单位经营的是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应可预估到被控制或者限制的可能。单位应积极响应政府要求,采取科学合理举措,停止或限制经营活动,同时综合平衡考虑单位的用工权益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51.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实时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的疫情动态。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依法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的,需在取得同意或事先获得授权的前提下获取信息,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52.用人单位如何把握公布劳动者感染情况与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边界?
        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不得擅自收集和传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53.疫情发生后,企业想采取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需注意哪些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岗位。建议:(1)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加强用工管理,如线上用工时间记录等。(2)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对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性进行审查,例如确认派遣机构的支付能力,避免工资支付的责任转移至用工企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主体,确认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直接参与招聘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
        54.在疫情防控期间,社保费能缓交吗?
        人社部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5.医护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治中有哪些特殊政策?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明确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第五部分 民商事类


        56.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会产生什么影响?
        (若合同有相关约定,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一)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不能履行合同,即指履行不能也指迟延履行,如因政府指令将本应卖给济南A药店的口罩供应给了武汉的B医院,又如C工厂因停工导致货物交付需要延期。
        (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如因政府取消一切春节聚集性活动导致D公司组织的庙会无法开展。
        (三)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提高。一方履行合同成本提高,但是又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条件。
        57.受疫情影响无法依约履行合同时应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合同无法依约履行是否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一般条件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履行合同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合同是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疫情发生前履行不存在迟延。
        (一)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助止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通知义务,即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后将不能履行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对方可以获得的方式通知对方,以便其做出相应安排。建议以告知函的方式书面通知,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还应当积极配合对方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有可能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建议在告知函的回执中让对方明确列出需要辅助完成的止损措施。
        (二)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选择后续安排。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主体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选择是中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如果合同的履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比如春节期间的各种庆祝活动等,则应该选择合意解除合同;若时效性并非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那么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58.受疫情影响的餐饮、住宿等各类商铺是否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
        建议汇总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并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不建议承租人以疫情为由直接向出租方发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
        59.旅行社已经收取团费还未出行,因疫情停团,该如何处理?
        如果旅行社尚未因为出团花费费用,则应当向客人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为出团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费用,比如预定宾馆、酒店、车辆等等,而且该费用无法由旅行社与第三方之间通过协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决,则属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担。
        60.患者在新冠肺炎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吗?
一般不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2019年12月—2020年1月由武汉爆发后继之在其他地区持续传播的冠状病毒新毒株。作为新生事物的突如其来,在医学上对其预防及治疗是一片空白,更不用说系统治疗,在治疗上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由此,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进一步研究及临床治疗实践,国家卫健委在短时间内陆续公布并实时修改《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直至2020年1月27日发布第四版,目前,根据患者治愈情况,其治疗方案将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新型冠状肺炎的诊疗属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不属于“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即使最终造成患者伤残或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