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74 更新时间:2020-02-28

15岁男生被控奸杀同校女生案:15年后终获平反

        2005年,15岁的张志超被指控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随后被判无期。2020年1月13日,张志超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1月14日,在父亲和祖父母坟前,张志超大声宣读了法庭关于“张志超无罪”的结论,然后一页一页,烧掉了那份判决书。

失踪的女生

        张志超母亲马玉萍至今仍记得那一天。2005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四,深夜1点多,她在家里接到山东临沭县警方的电话,随即几名警察上门,将张志超叫醒。
        随后,张志超被指控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他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被害者是一名女生。在此一个月前,张志超就读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0班女生高某失踪,是这个小县城里引人关注的事件。
        案卷材料显示,高某失踪的时间是2005年1月10日清晨。一个多月后,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撬开锁后,看到里面是一具趴着的女尸,上身套着带血的编织袋。失踪者被找到了。

矛盾的证言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犯有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他获罪的原因之一是,在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
        洗刷间五六米外是一间男生寝室,当天,高某的同班同学王绪波、杨同振在宿舍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早晨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
        王绪波称,当时他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我接着又问他俩‘刚才是谁喊的’,他俩说有女鬼’。我又问他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王绪波在证言中说。
        在一审认定的证言中,杨同振称,王绪波当时在“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事实上,杨同振和张志超相互认识。杨同振的证言未提及见到张志超在洗刷间门口。这是一审判决结果后来受到质疑的地方之一。
        张志超的4名同学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当天是星期一,按照学校规定,6点15分举行升国旗仪式,张志超参加了升旗仪式。有同学清楚地记得张志超的站位。班级体育委员称,升旗仪式后,许多同学都把棉袄脱下来,他曾让张志超和另一名同学给大家抱回教室。
        但在一审的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这4份证言。
        张志超在会见时告诉代理律师李逊,送棉袄回教室之后,他没有去洗刷间,而是下楼去上厕所。因为洗刷间内的厕所已经停用,使用者被发现要扣分。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王绪波、杨同振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则是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张志超作案之后,离开洗刷间时遇见了王广超,将犯罪实情告知,并让他帮助看守洗刷间。随后,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用于将废弃厕所锁住。
        张志超、王广超在一审时均未作辩解。张志超的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一审判决最终认定: 张志超在洗刷间遇见高某,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某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最终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王广超被判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他们没有上诉。
        令张志超获罪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他作出了多份有罪供述。他后来说,自己是被迫认罪的。
        王广超也告诉记者,那天早晨他既没见过张志超,也没出现在洗刷间附近。但当年,他同样作出了指证张志超的供述。办案人员聊天时说到编织袋,他听到后,就开始编与编织袋有关的事。

母亲靠打零工赚钱申诉

        “那件事跟我没有关系,妈妈你帮我请律师。”2011年,在马玉萍一次探视时,已经服刑5年多的张志超突然向母亲喊冤,称自已并没有犯罪,,曾遭到刑讯逼供。为何一审时没有上诉,时隔多年才提出自己不是真凶?张志超解释,他在移送起诉时,县检察院来提审,他希望检察院能主持公道,告诉他们自己是冤枉的。但接下来,他就被刑警队从看守所押回刑警队彻夜审讯,问他为什么要翻供。
        “他们那时候说,你可以再去继续往上找,但是不管找谁,这个案子最后还是他们给我查。听到这句话之后,我就绝望了,感觉在当地不可能了。”因此,一审宣判后,他没敢提出上诉。直到后来,他在狱中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报道,才决心申诉。
        马玉萍辗转从审辩护人那里拿到了一审判决书。2012年起,她向临沂中院、山东高院相继提起申诉。由于每月都要赶到淄博看望服刑的张志超,为了申诉方便,她干脆在临沂中院附近找了个洗盘子的工作。
        2012年,山东高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马玉萍继续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8年多里,她在临沂、淄博、济南、北京之间不知往返了多少次。她在饭店里烙过饼、熬过粥、洗过菜,将获得的微薄收入大都用在路费上,其他用度多靠亲友帮衬。
        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5月2日,进行了3次视频接访以了解案情。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2019年12月5日,此案在淄博开庭,公诉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表示,现有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张志超强奸杀人的证据链条,对于没有证明力的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侦查程序有明显瑕疵

        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同时告知二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随后,张志超找到了王广超,老同学紧紧抱在了一起。
        王广超一度认为,张志超是“自己犯事了还找个垫背的”,直到马玉找到他,他才觉得案子可能存在蹊跷。张志超也曾认为,是王广超的指认把他送进了监狱 。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强奸杀人、侮辱尸体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当年案发后,临沭县公安局曾对被害人口腔及阴道擦拭物、血液及案发现场多处血迹进行了提取,但案卷材料中只有对口腔擦拭物和部分血迹的鉴定意见,其他检材并没有相关鉴定意见附卷。
        再审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临沭县公安局物证室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这些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一审判决书曾称,2005年1月11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不过,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身上并未提取到人体精液。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补正。比如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对张志超的第一次讯问为例,他于2005年2月12日深夜1点被传唤,同日下午1点传唤解除,次日下午6点被刑拘。然而第一次讯问笔录却形成于2 月13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50分之间,违反了刑诉法第92条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4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在张志超讯问笔录上签字的两位教师,后来面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均承认,侦查人员询问张志超时,二人均未在场,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是侦查人员找他们在笔录上补签的。这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庭审中,张志超、王广超的辩护人均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经山东省检察院调查,当年的4名侦查人员均予以否认,且张志超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上无伤情。检察院在对与张志超在临沭县看守所同监舍人员进行调查时,有人证实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