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上接3月11日四版)
八、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减高校毕业生员工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享受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须在合同期内),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99号)、《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济南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扩大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4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99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
1.适用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凭4个月(含)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标准申领一次性奖补资金。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或者在国家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视为正常缴费。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九、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1
十、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为期3个月。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持《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表》(附件11)、《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12)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公章,报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复审、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区县扶贫部门进行复审、公示,无问题的加盖公章,汇总形成《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3),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拨资金,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1
十一、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函〔2020〕5号)执行。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在职职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005
十二、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区县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要,在省内外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费;每引进1名返乡创业成功者,给予服务站1万元的奖补。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返乡创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站的地址、开办时间、注册资金、工作人员、服务内容和效果等),填写《济南市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附件14),并附成功的创业企业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情况、注册资金、运营情况)。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加盖公章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复审通过材料反馈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1
十三、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省级基地(园区)运营补贴使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基地运营补贴使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1)省级基地(园区):
各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2)市级基地:
基地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初审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审核、公示、拨付。
创业服务云平台网登陆账号、运营补贴申请材料、登录操作办法等另行通知。
省、市级补贴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1
十四、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区县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区县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区县研究确定。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财务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3
十五、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含)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