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515 更新时间:2017-10-13

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缔劣质散煤经营业户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民用劣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取缔劣质散煤经营业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二、凡未能提供正规机构煤质检验报告或经抽检散煤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散煤经营业户一律依法取缔。
        三、凡环评、规划、土地、注册等经营手续不齐全或给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法取缔。
        四、凡在取缔范围的散煤经营业户,必须于2017年10月18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切实达到拆除设备、设施,清除存煤,恢复地貌。逾期未完成自行清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县经信、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加大监督巡查力度,严禁清洁燃煤推广中标企业以外的运煤车辆在我县境内卸载。对于非法运煤车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对拒不执行的党员,将依据党员问责条例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抄告人大、政协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行动迟缓,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直接参与散煤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清理截止期限后的擅自出售非清洁燃煤行为的,实行有奖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予以500元至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531-8424102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