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87 更新时间:2020-10-30

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

 

 

 

 


群聊中这3种违法行为,群主要担责

        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不是一句空话!已经有多名群主因为群内有不当行为被拘留处分!那么群内有哪些行为群主要担责?
 

赌博
 

        微信朋友圈内发红包,这种小额互发没有盈利性质,可视为赠与,不涉及违法。但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红包群,群主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
 

        相关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或成员达30人以上的,对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身为群主,即使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也会涉嫌犯罪。群主发现群内有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成员,应强制踢出该群。如果放任不管,群主将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不当言论
 

        在微信群内聊天,要注意以下九种言论不要发表:敏感话题不发;军事资料不发;国家机密文件不发;涉黄、涉毒、爆不发;内部资料不发;港澳台新闻,在官网未发布前不发;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不信谣不传谣;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治安处罚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来源:工人日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些事情千万别做!

        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以下信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害信息。
        2.发表削弱、背离、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
        3.篡改、娱乐化解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特定名词称谓。
        4.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民族和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精神和气质。
        5.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6.造谣传谣,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谩骂、诋毁、诽谤他人。
        7.恶意截取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片段,将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力执法效果。
        8.发布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9.发布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
        10.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
        11.发布恶搞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
        12.发布未成年人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性行为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网络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网络生态治理人人有责


周涛

        据统计,2019年,我国微信月活跃户数超过11.5亿,QQ活跃账户数为8.23亿,每天有近450多亿条信息在网络上传输。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部分。网络世界虽然是个虚拟世界,但与现实生活一样,也需要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公序良俗的网络道德,绿色环保的网络生态。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传播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网络空间的各种信息泥沙俱下,虚假诈骗、攻击谩骂、色情暴力等“病毒”信息充斥期间。有的网络信息生产者和服务者,为追求经济效益,捕风捉影,罔顾事实,发布各种所谓的“独家新闻”。有些“快手”和“抖音”的网络直播者,在流量和送礼的驱使下,直播一些低级趣味、消极颓废的内容,结果导致网上网下乱象丛生,网络净化已经迫在眉睫。
        早在2000年,我国就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没有完全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一些散布谣言、歪曲事实、不负责任的信息肆无忌惮地蔓延而没有得到有效打击。一些网站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责任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一些自媒体的网络直播语言露骨、粗俗下流没有得到道德谴责。所有这些,不仅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更会对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特别是我国有未成年网民近1.7亿,由于他们自控力差,模仿力强,那些有害的网络信息对他们的行为和价值观的形成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网络舆情和信息,2020年,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3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划分了后果和责任的界限,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划定了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对网络生态治理的主体也作出职责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对政府而言,就是要加大监管力度,警惕那些故意炒作,制造混乱,误导网民的“病毒”信息传播,同时要抓好统筹协调,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对于网站,要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提高审查鉴别能力,不给“病毒”信息传播提供渠道。对于各类媒体,特别是自媒体,要加强自律,守住法律和道德两条底线。对于网民来说,每个人都是网络信息的传播主体和接受终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性判断,理性行为,切不可盲目从众,主观臆断,要文明上网,文明发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一名网络生态文明的维护者,同时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网络生态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相关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及每个公民都是参与治理者。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已经走上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就要求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绿色、健康、有益的网络空间,人人做一名网络净化的志愿者。
                   来源:网信土右公众号

说说网上涉寻衅滋事行为的那些事

        在网上发言要合法合规,因为也许上一秒你还在悠然自得的“吃瓜”,下秒就可能违法。今天就来说说这几年让人没想到的网上涉寻衅滋事行为的那些事。

01
网上泄愤,煽动他人

        2019年3月8日下午,洪某系“钱宝网”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钱宝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群“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02
幸灾乐祸,辱骂同胞

        2018年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当天下午,警方即查明发帖网民为伏某某,女,44岁,江阴人。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审查中,伏某某交代,其根本没想到自身言论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尽管在第一时间将帖文删除,但她还是收到了大量网民的声讨,最终等待她的是法律的严惩,这件事告诉我们,做人要谨言慎行,不要愚昧无知,口无遮拦。

03
伤害民族感情,制造事端

        2018年3月8日,南京警方通报称,据民众举报,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昵称“落落”的网民在QQ群中煽动以驾车冲撞行凶等极端方式制造事端。随后,南京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洪某抓获,并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前,两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拍摄二战日本军服照,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他们自认为是COSPLAY,实际是犯罪。用王毅部长的一句话,那就是“中国人的败类”。

04
微信留言辱警,言论恶劣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此前有沈阳民警牺牲,有两人因发辱警言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悉,全国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也时有发生。网上侮辱警察的执法权威,侮辱牺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05
网上发文失察,编造虚假信息

        2018年,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媒体人秦某某,受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发表文章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所发文章均被认定具有虚假信息成分,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见舆论监督有风险,文章不是可以随便发的,切忌夸大事实。

 

网络谣言有哪些类型

        网络谣言有很多种,有些容易识别,有些就很难识别,简单的分析一下,谣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凭空杜撰型谣言:这个最好理解,多数谣言都属于这一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编造杜撰,不管其真实性是否被验证,因为是造谣者编写的,都是谣言。
        2.夸大其词性谣言:这种谣言往往有基本的事实,但对事实进行了夸大其词和扩大化,比如本来受伤 10 人却在传播中被说成是 100 人,这种谣言迷惑性比较大,容易让人被基本事实蒙住眼睛和判断,比如经常被传播的三年自然灾害饿死数千万人,根本不符合人口学的基本常识却被很多人盲目相信。
        3.断章取义性谣言:这种谣言是从某个大的内容中摘取的,从整篇内容才可以理解其真实的涵义,但如果被人从中间拉出一小段进行传播并不加以解释,就会造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这种谣言只要看内容整体就可以识别出来。
        4.拼凑剪接性谣言:这种谣言的基本组件都是真的,但这些组件是有其背景和条件的,脱离了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场景被使用,就成为了谣言,比如一些领袖人物在特定的场合与特定的人开玩笑,或者是用一些典故与当时人人都可以理解的语言,删掉了当时的情景去传播,就成了谣言。
        5.半真半假性谣言:这种谣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内容,往往真的东西里面被掺入假的因素,真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但假的却是被编写者杜撰添加上去的,比如说某个抗战老兵的历史遭遇的时候,有记者就加入了很多自己臆想中的情节用来感染人。
        6.假戏真做性谣言:网络传播中有很多被人为设计的情节与场面,比如小学生给女老师撑伞、明星互相喂饭等等,这些都是推手们设计的舞台剧,但这种剧作却被拿来当成偶发的社会真实去传播。
        7.刻意、暗示性谣言:传播谣言的人并没有直接针对某个事物进行编造,但所有的谣言内容却直接会给人以最直接的形象暗示,这会让人产生明显的联想和攻击效果。
        8.辟谣求证性谣言:这也是大 V 们最喜欢用的传播谣言的方式,先以自己的小号或者马仔的号码发出,然后用紫禁城的大号进行求证式传播,既达到了传播谣言的目的也避免了自己引火烧身。
        9.逻辑诡辩性谣言:看似非常有道理的逻辑分析,其实是充满了狡辩,或者偷换概念,或者弄错前提,最具有迷惑性,只要用真正的逻辑来进行判断,谣言很容易被拆穿。
        10.记忆偏差性谣言:有些谣言的产生不是故意的,但却被有些人发布的时候出现了差错,后来又在传播中被误读,这种谣言本质恶性不大但有时候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造谣传谣 违法必究
        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