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济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2020年12月1 日起,启用济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专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济南域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均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纳入集中监管专仓管理,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 约;“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的,方可入市。
二、纳入集中监管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货主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济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三、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 品,一律不得进入济南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四、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 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
五、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专仓的管理。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七、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 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分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其他经营者凭销货方“山东冷链”出库记录,计入本单位入库记录。
八、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管理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 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九、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 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行为,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依据鲁指办发〔2020〕114 号文件规定处理;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一、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 风险。
十二、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集中监管专仓地址:济南市零点立交东北侧(山东盖世农贸有限公司 5 号冷库)
咨询预约电话:(0531)82370186
(0531)82370188
济南市委统筹经济运行和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