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从国家法规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系统制度安排,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在省领导的高度关注下,省司法厅启动《规定》起草工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委托山东大学课题组负责起草《规定》草案初稿。初稿起草完成后,省司法厅又组织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0月13日提交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制度渊源
2011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2015年,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通知,就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决策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省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制度,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则。近年来,很多市政府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积累了不少经验。《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暂行条例》要求,聚焦实践中需要规范的难点,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延续性,总结本省有益经验、借鉴外省好的做法,实现了对本省现有制度体系的集成升华。
主要特点
一是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需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
二是在对《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细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采用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分章论述的体例,详细规定了各个程序的启动情形、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和反馈等内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三是聚焦实践中决策启动难的问题,细化决策事项范围,实行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制度,确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作用,明确了决策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强化了决策责任。
五是充分体现民主决策原则,将公众参与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除公众参与这一法定程序外,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决策启动、决策执行、调整和后评估全过程,明确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的来源,对决策承办单位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作出特别规定。
六是注重发挥专业智库作用,明确要求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决策事项
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程序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绝对不能“拍脑袋”定了,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关”。
1.关于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同时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2.关于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3.关于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4.关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同时规定了送请审查应附具的材料、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及审查的内容等。
5.关于集体讨论决定,《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其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时,对会议议事规则提出了要求,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保障机制
1.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2.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3.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目录经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5.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6.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7.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8.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9.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将终身追责。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重要意义
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规定》厘清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利,对程序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规范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打造“法治山东“金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