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597 更新时间:2017-11-10

公证遗嘱效力高吗?

        郑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兄妹三人,有一妹一弟,父亲在2010年时做过一份公证遗嘱,老人表示在百年之后将其名下的一套70平米的房子由我继承,当时父母都签了字。今年五月,父亲因病去世,弟弟拿出一份父亲2013年春节期间手写的遗嘱,说那套房子父亲留给他了。我感到很气愤,父亲怎么会出尔反尔。想咨询一下:两份遗嘱,应该按哪个处理,我能继承那套房子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和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因此,郑先生可以持公证遗嘱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