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将开征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
本报讯 按照政策要求,县地方税务局即将开征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两个新税种。
一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环保税法的开征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移。环保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不属于环保税纳税人。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二是开征水资源税。自今年12月1日零点起纳税人采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应于次月向地税局缴纳水资源税,不再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的开征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有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规定,地下水的税额要高于地表水。由于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一般不会影响居民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限额部分从低征税。 (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