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45 更新时间:2023-10-30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凡是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都要在本年度的6月30日之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
        (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除了年报,公示信息也非常重要。需要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出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失联”的确认有很多种:一般来说,工作人员都会先打电话联系,如果你登记的电话也打不通,这是失联;有关人员到你的登记地址去,发现人去楼空了,这是失联;邮寄两次专用信函,公司均无人接收,这也是失联。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区市场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