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我该赔偿吗?
刘小姐来电咨询:自己驾车外出右转弯时,从右边路口突然蹿出一辆电动车横穿马路,由于晚上视线不太好,虽然自己采取了刹车措施,但仍然将对方撞倒,致使对方右腿小腿骨折。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对方系违章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在对方要求我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3万多元。对方违章并负主要责任,他的损失我应该赔吗?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从尊重生命、维护公民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严格责任,即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虽然对方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也不能免除刘小姐的赔偿责任,除非可以证明事故是由对方故意碰撞发生的。因此刘小姐要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科学评判后,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