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22 更新时间:2024-06-24

不按照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其抽检某蔬菜副食超市芹菜,检测报告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上级经销商是某蔬菜店,进货凭证显示报告中批次芹菜是2023年12月从山东省禹城市刘某某处购进的。移交函中提供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市场销售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调查与处理
        禹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收到移送函后,经请示批准立案,与当事人刘某某取得联系,于2024年2月某日下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给某蔬菜店芹菜,是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结束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要求听证。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噻虫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认定当事人未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进行处罚。结合《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初次”,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元整。
        四、警示意义
        本案案件来源为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通过移送的检测不合格报告发现当事人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当事人在农产品上市前未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农产品检测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