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干部如何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
【案情回顾】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的孩子李某被班干部惩罚的过程:3月14日下午3点多,某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李某在站队时出了乱叫乱嚷,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李某俯卧撑35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李某再次当众俯卧撑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10次,于是李某又做了50个俯卧撑。这名班干部认为李某俯卧撑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李某下蹲30个。
李某回到家后,感觉胳膊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李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李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不错,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学习,不知道事情的情况,老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
一.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二.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三.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依法解答:
(一)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
(二)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李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三)启示
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对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校内,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从根本上说,当班主任不在班级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也也符合学校要求的,这本身没有错误,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治教育,让班干部知法守法,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李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不能违反学校校规校纪。
(济北中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