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蔬菜水果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4〕15号)要求,受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2024年6月27日,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威海经区崮山镇某村菜农丛某某生产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进行2024年第一次重点蔬菜品种监督抽查抽样,抽样编号: 威监20240607。7月12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邮寄的“No:NC24060041”《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样品吡虫啉 含量为0.84mg/Kg,超出吡虫啉限值标准要求(≤0.5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7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丛某某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威监20240607/NC24060041,告知其检测结果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丛雍洋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对丛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7月17日上午,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丛某某种植普通白菜(小白菜)的地块、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周边环境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丛某某对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等材料进行了签字确认。 7月24日上午,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丛某某种植普通白菜(小白菜)的地块进行测量,对该批次普通白菜(小白菜)的用药情况和销售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丛某某在威海经区崮山镇某村路南80米处租了一块地,用来种植蔬菜、水果对外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普通白菜(小白菜)是其于2024年5月开始种植,种植面积20平方米,产量50千克,对外销售价格为6元/千克,货值共300元,现地里没有剩余。该批次普通白菜(小白菜)因长相不好且不适宜当季售卖的缘故,基本都自己食用或分给亲戚朋友了,未对外销售,只收取了抽样费用18元。丛某某称,其在种植普通白菜(小白菜)的地块南侧种植了葡萄,抽样前几天为了给葡萄杀虫喷洒过吡虫啉,被抽检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检出含有吡虫啉,应该是喷洒过程中农药被风吹到了普通白菜(小白菜)上。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丛某某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丛某某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鉴于丛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开展调查,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总货值不足一万元,虽其收取了18元抽样样品价款,但未发现其销售上述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丛某某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普通白菜(小白菜),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和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丛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第六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较轻”违法程度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经验启示
本案是一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当事人在种植蔬菜的周边种植其他作物,给其他作物打药的过程中不慎将杀虫用药喷洒到了被抽样作物上,虽不是故意所为,但也造成了种植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构成违法行为导致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希望通过此案例,能让大家更深入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清晰地认识到合理合法进行种植经营农产品的重要性。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避免一切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警示广大种植者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做到防患于未然。 (区农业农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