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24 更新时间:2018-09-17

开展“地毯式”清查 精准“定位”普查对象

——访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统计局局长李罡

(上接第一版)入户时,普查人员将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并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然后对普查对象进行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并填写清查情况表,同时通过手持电子终端(PAD)在线上报。
        “地毯式”清查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还要开展数据编码与审核、查遗补漏、数据检查、评估分析,最终完成清查结果上报并编制普查对象名录。 
        问:经济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做好单位清查?
        答: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所有普查对象严格依法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问: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信息如何进行保密?
        答:为打消广大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目前,全县单位清查已全面展开,希望所有普查对象大力支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开展,获得全面准确的清查数据,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