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737 更新时间:2019-04-19

环保之窗

——危险废物处置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必然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居民健康的损害,因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具有详细的规定。
        (一)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收集和处理,禁止私自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二)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转移。危险废物备案申报登记后,在危险废物转移前,登陆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填报联单信息,并自行打印三份,一份经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签字后留存,两份由运输单位送至处置单位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存,并且处置单位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思系统内点击确认。转移联单需保存五年以上;贮存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如有必要,环保部门可以延长联单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