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00 更新时间:2019-05-17

关于非法集资,这些知识你get到了么?

        (2)打着假“养老”旗号的非法集资
        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这些机构有的先收钱再建养老院,有的机构根本没有建养老院的资格,还有的一床多卖,把同一个床位卖给很多人,一旦他们觉得钱足够多,就把钱拿走了。还有的纯粹是一个骗局,根本没有建养老院和销售床位的可能。
        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和老年人套近乎,等取得老年人信任放松警惕时,就推荐你买投资性产品。有些老年人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不买人家的产品不好意思,觉得愧对人家”,老年人不知不觉中就中了人家的招。
        (3)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的非法集资
        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字画、艺术品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一些购买人拿回家后收藏好,去找人回购拿钱的时候,这些公司就以当时没有人买,要等待买家购买为名,让你等待,还有的大玩文字游戏,把责任推给购买人,说是没有别人买不怪他们公司。还有的公司看钱足够多时,携款潜逃,根本找不到人。
        (4)互助平台实行传销与非法集资相结合
        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金融互助社区”“XX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利诱性强。有些互助平台,宣称你现在投资是帮助别人,是做善事,等你需要时,会有更多的人帮助你,其实,等你需要帮助时,往往已经找不到人了。有些网站设在国外,公安部门办案难度很大。
        (5)购物返利形式的非法集资
        有一些非法电子商务公司,以“购物返利”、“零元购物”,“你消费,我报销”等宣传口号进行发展会员,说是不花钱就可以买东西,你交上钱,米、面、手机、家用家器等物品拿回家,过段时间钱全部返还。有些公司甚至不卖东西,大家都白拿东西,买东西的钱从哪里来呢,其实是后面投资人的钱,给前面人买东西。这种运作模式实际上是背离市场规律的,任何正常行业根本不可能有这么高的收益。这些公司资金运转难以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广大公众要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 
        (6)以“交易市场”为名的非法集资
        主要有打着“贵金属交易”、“原油交易”、“大宗商品”等现货市场交易场所,但他们却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没有现货,买空卖空,在炒提货单据,甚至假冒“电子盘”进行诈骗,其实什么物品也没有,没有交易,是涨还是跌,全由公司操作员说了算,需要涨就涨,需要跌就跌。还有许多纪念币,邮币等交易市场也存在风险,已经不是收藏了,纯粹是“击鼓传花”,价格人为操作。
        (7)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现在有两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种是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放的备案证书但非法从事违规业务的公司,一种是假借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
        私募,顾名思义就是私下募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8)以“原始股和股权众筹”为名的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打着股权众筹的名义非法集资,实际是并没有什么项目,一些机构有实际项目,但项目可行性非常低,夸大宣传。特别是老年人,对项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能否盈利,不能听信别人盲目投资。
        原始股是指没有上市的股票,但普通群众是没有办法买到的,就是买到了,也不一定能上市,往往是虚构上市。“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二是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三是以增资名义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四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