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848 更新时间:2017-10-16

关于在全县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违法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县河道管理秩序,维护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违法建筑,整治各类违法活动通告如下:
        一、凡在黄河、徒骇河、大寺河、齐济河、土马河、临商河、邢家渡三干渠、邢家渡四干渠、邢家渡五干渠、北四分干、簸萁刘沟、六六河、北三分干、牧马河、垛石河、二分干、青宁沟、老土马河、葛店沉砂池、旁开门、葛店曲堤干、葛店西总干、芦兰河、姜集沟、鄢渡沟、张辛河、沟杨东干、曲堤河、王让沟、张辛总干等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等手续,擅自建设的亭台、房屋、料场、厂房、弃渣、垃圾及违规修建的鱼塘、捕鱼网箱、养殖场、蔬菜大棚等建(构)筑物,以及私自种植林木、高杆作物等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行为,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清除,恢复原状;有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终止并恢复原貌。各镇(街道)联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应积极支持配合拆(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违法建筑和违法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