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78 更新时间:2024-08-02

暗夜惊昙

——告诉您一个不一样的大隋王朝

◎杜吉民

        早年,隋文帝在北周任南兖州总管时,周武帝编修《刑书要制》。企图用重典整治北齐旧境,隋文帝就坚决反对,及时上言:
        “皇帝治理国家,要多做上感应天地,下感动鬼神,中感念百姓之事,多施仁政,如其不然,将怎么治理国家呢?严刑酷法不会使百姓信服,只有仁政才是根本。”
        但是,当时他人微言轻,又常常受到猜忌,建议不被采纳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在他心目中,法律是治国之本,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否则,没有王法或王法不合理,抑或执法不当,社会就会动乱,北周存在时间短,法律粗化是一大原因。


制定律法


        隋文帝感觉到制定良好严谨的法律刻不容缓。召集左仆射高颎、沛公郑译、清河公杨素、率更令裴政、比部侍郎李谔等人商讨此事。隋文帝讲道:
        “木不直,绳墨正之,民不顺,法正之。朕以为我们要有一部良法,良吏加良法才能使社会稳定,否则就是盲人骑瞎马,国家不乱才怪。要参酌上至魏晋,下至齐梁的刑典,取其精华;刑典有轻有重,大家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们的律条,律条要宽严相济,不可一味苛求,失之偏颇;要小处着眼,放眼长远,立一个管几代乃至永远的法律;要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显示我大隋的恢弘气概和仁慈之心。裴爱卿宦海沉浮多年,律令法典稔熟,公正平稳,凡疑惑不定、拿捏不准的,有裴政定夺,你们大家商议着办理吧。”
        在隋文帝的督促下,法律很快编修完成,因是开皇年间制定,隋文帝取名《开皇律》。十月十二日,文帝下令在全国颁行。这么短的时间内就编制完成的法典,驳杂抵牾之处在所难免,更重要的是,隋承周、齐末世之弊,律文中还保留不少前代苛刻的规定。新律实行不久,就发现不少问题。特别是隋文帝在批阅刑部奏议时,看到断狱数目尚在万件以上,被深深震撼。这一切显示,这是由于前代苛法尚未尽除,新律过于严苛所致。使人举手触禁,动辄犯法的缘故啊。于是,他召来纳言、民部尚书苏威,礼部尚书牛弘主持修改律文。文帝再次强调这次修改律文,框架不动,但要删繁就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经过修改,删除了死罪八十条,流罪一百五十条,徒杖千余条,共删除了三分之二的条文,仅保留了五百条。《开皇律》此时即告定型完成。
        《开皇律》兼收博采南北朝各种法律之优点,以河清三年制定的北齐律为样本拣选淘汰而成,是集大成者。共有十三篇。规定刑名有十五种。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死刑,分斩和绞刑两种。绞刑留全尸,故被视为较轻。取消了北周时期残忍的鞭刑、枭刑和轘裂之刑,第二,流刑,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二千里三等,而且还要在流放地分等级服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服役时还要加杖一百、一百三十和一百六十。第三,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半五等。第四,身体刑,分杖刑和笞刑两种,杖刑从六十到一百下五等,没等加十下;笞刑亦分为五等,从十至五十下,每等加十下。
        隋律的突出特点,在于加强君主集权体制,维护官僚贵族等级制及其利益。这种倾向性主要体现于“十恶”和“八议”的规定上。
        十恶规定,凡是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罪者,须加重处罚,不得宽赦。这十条重罪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即危害国家罪和皇室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和不义);破坏宗法秩序罪(恶逆、不孝、不睦和内乱);特别恶劣残忍的犯罪(不道)。十恶中破坏国家罪和皇权罪占了多数,强调以忠孝治国,把国家看作是放大了的家,皇帝为绝对的家长。在国与家的关系上,则特别规定“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突出忠君报国的至高无上地位。十恶之制规定,规定即使遇上大赦,十恶之罪也不得赦免,反映出隋文帝重整社会秩序,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意图。
        把儒家礼教法制化的同时,也给与官僚贵族相当大的法律特权。即所谓引礼入律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和议宾的“八议”规定。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大有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者,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为朝廷立下大功者;贵,指在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的勤劳的人;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其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人犯罪,官品在七品以上的,皆例减一等。其品在九品以上的,听赎。但如果他们犯十恶之罪,则不适用于“八议”。这表明对于身份贵重和受教育的士人,其运用法律不同于一般庶民。
        摒弃前代酷法,也包括修正刑讯、诉讼和审判的规定。以往官司讯囚,法无规定,故法官、狱吏滥施酷刑,惨毒之极,故往往屈打成招,冤狱叠出。《开皇律》把刑讯也纳入法内,规定讯囚时拷打不得超过二百下,行杖不得换人,还规定了刑具的式样和大小。这堵塞了讯问中法外施刑的重大漏洞。在诉讼方面,除了正常的公诉外,允许自诉。对于刑事犯罪还要求互相纠告,纠告有赏,知情不告者罚。而且还允许逐级上诉,直至朝廷。在审判上,要求秉公执法,对于舞文巧诋的官员,作了“反坐”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要求上报朝廷,再三复审。并要求“判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表现出消除罪名擅断的决心,朝着罪名法定主义的方向迈进的努力。并鼓励地方官学法用法,依法办案。
        《开皇律》取精用宏,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它是里程碑式的法典,影响后世及世界,当然这是后话。
        制定完《开皇律》后,紧接着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令、格、式,形成了完备的法典。
        律令格式完成后,着手改定礼制。秘书监牛弘知道文帝念念不忘修礼,移风易俗,教化天下。就向隋文帝提出修订礼制,以中原地区的礼仪影响、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君君臣臣的社会秩序。文帝就命令牛弘和辛彦之一起编纂礼典,并吸收了礼学专家明克让、崔赜等参与编纂。用了三年的时间,《隋朝礼仪》一百卷编纂完成,并颁布施行。这标志着隋朝系统性礼刑法制建设基本完成。
                (待续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