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25 更新时间:2024-12-11

种植户因滥施农药,被判刑


“检察官,虽然我用了毒农药,但种出来的蔬菜没有毒死人,怎么会说我犯罪了呢?”
“检察官,虽然用了毒农药,但这瓜果我自己也吃,怎么会说有毒有害呢?”
为提高蔬菜瓜果产量,滥施农药,没有“吃死人”就不犯罪吗?当然不是。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种植豇豆过程中,明知丁硫克百威农药不能使用于蔬菜农作物的情况下,擅自将丁硫克百威农药使用滴灌方式施于豇豆根部,且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在未满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的豇豆并出售,造成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残超标的事实。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罗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根据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行业相关的活动。
多元化履职
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提示生产风险,景洪市检察院延续多元化工作模式,同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联动协作,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为契机,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农产品生产、收购企业代表等“零距离”旁听庭审,由检察官“面对面”普法答疑。
为更好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景洪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综合履职,坚守“检察护企”生命线,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将“三个善于”融入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将护企工作要求落实在办案中,体现在办案效果上,争取办好“小案件”,保障“大民生”,在打击犯罪和护航民营经济之间积极寻求最优解,护航企业“稳发展”。
以案释法
罗某为提高豇豆产量,使用的“丁硫克百威”属于“部分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而农产品种植中易被农户滥用的还有“克百威”,属于禁止使用的农药,过渡期内(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若未遵循安全间隔期、超范围滥用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生产的,无论是否出现“毒死人”的结果,都将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将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中毒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务必明晰生产“红线”,规范喷施农药,依法依规安全生产。
                              (区农业农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