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51 更新时间:2024-12-11

《邻里纠纷导致孩子肖像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情分析
肖像权侵权:
法院认为,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的视频中,乙某和甲某1的面部清晰,构成对他们肖像权的侵害。
丙某转载的视频同样包含了甲某1和乙某的肖像,因此也构成对他们肖像权的侵害。
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丁某的视频内容并未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而是主要针对乙某的贬损,导致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
丙某转载的视频包含了对甲某2的负面评价,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结果与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提示
(一)名誉权
1.法律基础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同时废止。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与上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也对名誉权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2.维权途径
受到名誉权侵害的公民或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肖像权
1.法律基础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注:《民法典》施行后,该条款内容仍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注:《民法典》施行后,该条款内容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2.维权途径
受到肖像权侵害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网络平台内容发布的责任
1.法律基础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责任承担
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平台在发现违法信息时,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
(四)证据收集与维权途径
1.证据收集
在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人的言论记录、图片、视频等。
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并能清晰地证明侵权事实。
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截图、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2.维权途径
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若协商、调解无果,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侵权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五)尊重他人隐私与权利
1.法律基础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尊重义务
公民应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利,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
公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利。
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用户发布的信息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利。
综上所述,名誉权、肖像权、网络平台内容发布的责任、证据收集与维权途径、尊重他人隐私与权利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条进行规范和保护。公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隐私;同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济阳区第三实验幼儿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