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的精准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人口是指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是指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包括返贫、新认定人口)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人口按程序退出,对贫困人口自然增减进行调整,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贫困人口信息。
第四条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实行“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市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督查考核,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部署,扶贫办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工作。县乡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村(居)“两委”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民主评议、公示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认可。
贫困人口认定
第六条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以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饮水等实际情况。国标贫困人口以现行国家扶贫标准(2016年现价2952元,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为认定标准,省标贫困人口以现行省定扶贫标准(2016年现价3509元,2010年不变价3000元)为认定标准。
农户成员是指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
第七条 贫困人口认定实行“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农户申请。在广泛宣传政策要求、群众了解基础上,按照认定标准,组织农户自愿申请。
2、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乡镇干部会同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开展入户调查,采集、核实相关信息。
3、民主评议。由村(居)“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入户采集信息对申请农户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议结果等内容。根据评议结果,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集体研究,确定贫困户初选名单。
对经过民主评议没能纳入的确实贫困的家庭,乡(镇)、村党组织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纳入,做到真贫就真帮。
4、公示、比对、评议、公告。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各乡(镇)汇总报县扶贫办复审,以县为单位与公安、住建、财政、人社、工商、农机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信息进行比对,把疑似问题反馈村、户进行民主评议,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
5、建档立卡。乡(镇)党委政府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等人员,建立贫困户纸质档案,将采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