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月的一个周末,张女士带着年幼的儿子来到一家健身俱乐部咨询跆拳道课程的相关事宜。孩子趁家长和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爬上一台跑步机,并启动了开关键,由于履带启动,孩子从跑步机上不慎摔下,造成前额鼓起一个大包,嘴唇有少许血液渗出。张女士连忙送孩子去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被确诊为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健身俱乐部认为张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咨询谁该承担主要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张女士在健身俱乐部这样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场所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而健身俱乐部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孩子进入器械健身场所内并摔伤,亦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提示:1、健身适可而止,不要超负荷运动。本身患有疾病的人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以防危险发生。2、未成年人出入此类场所时,其法定监护人要尽好监护职责,严格看护。3、运动前检查运动器械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措施,这样可以减少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4、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生人身侵权事件时,若调解不成,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