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033 更新时间:2019-07-23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相关问题解答

        为贯彻落实好中办、国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市工作专班综合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和省工作专班对《意见》有关解释说明,编辑整理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相关问题解答》,供各区县、各部门在工作中掌握。
        一、《意见》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主要是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初级士官等人员。
        按照1986年12月,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和1998年11月,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土兵适用本政策。
        按照2011年以前城镇籍入伍士兵退伍后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除在2011年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外,其他复工复职人员适用本政策。
        二、《意见》下发之日(2019年1月21日)至全面启动申请办理期间(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
        三、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答: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四、《意见》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我市的缴费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答:如补缴发生在2019年度,补缴工资基数按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近期,省人社厅公布了2018年全省口径月平均工资为5448.58元。
        我市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8%。
        五、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记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六、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转出地记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七、是否允许超过60%的基数补缴,也不收滞纳金?
        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不允许超过60%的基数。
        八、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九、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如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40个月,其补缴月数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13个月,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十、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十一、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答:《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入伍前有中断的不能进行补缴。
        十二、退役士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地业务系统已经录入相应缴费基数,该如何补缴,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缴相应年度养老保险,如原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缴费能力,应及时进行补缴,业务系统中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如原用人单位无缴费能力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系统中的原缴费工资基数记录进行相应调整。
        十三、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军人保险法》实施前(2012年7月1日施行),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意见》规定补缴。
        十四、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年龄,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十五、“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如何把握?
        答:按照《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十六、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
        十七、特殊情形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如何处理?
        答: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除判刑外,其余三种情形指的是退役士兵被原安置单位开除、除名,或从原安置单位自动离职,不包括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单位。
        十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域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能否补缴?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下发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再补缴保险,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九、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保险接续问题如何处理?
        答:因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
        二十、关于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城镇职工身份补缴保险后原参保时间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十一、不同性质单位退役士兵保险如何办理?
        答: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因此,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二十二、 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十三、原安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目前我市具体补助标准未确定)。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二十四、补缴保险办理主体如何确定?
        答:原安置单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现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等前期手续,由安置地市或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二十五、 补缴保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属于特困人员的,还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提供《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二十六、补缴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政策保障范畴退役士兵持相关材料向原安置单位提交申请,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向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
        二十七、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