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489 更新时间:2019-07-23

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关于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解释说明

        各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为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有关情况,在中央工作专班下发有关间题解释说明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政策执行中的以下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供各地掌握。
        一、关于特殊情形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除判刑外,其余三种情形指的是退役士兵被原安置单位开除、除名,或从原安置单位自动离职,不包括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单位。
        二、关于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问题。2019年1月21日《意见》下发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再补缴保险,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复工复职人员问题。按照2011年以前城镇籍入伍士兵退伍后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除在2011年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外,其他复工复职人员应纳入接续保险范围。
        四、关于获得对越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及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进藏兵问题。1986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6]136号)文件规定:在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退伍军人,经审批转为城镇户ロ,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单位为合同制工人。199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8]73号)规定:农业户ロ的兵员(含正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优先予以安置。根据这两个文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土兵,纳入此次接续保险范围。对于各地自行出台地方性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的,由出台政策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五、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保险接续问题。因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待安排工作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待安排工作期不超过6个月。
        六、关于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城镇职工身份补缴保险后原参保时间如何处理问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七、关于不同性质单位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因此,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