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名单分批提供,第一批见附件1)。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附件3)。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附件4),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0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6)。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下载打印,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7),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0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申领办法另行通知。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出《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10),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机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930
四、稳岗返还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企业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企业。
2.主要内容
一般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省、市重点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建设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炭、煤电行业企业以及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七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按高标准返还的企业,不再享受低标准返还。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返还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点击“单位业务”—登录“社会保险”—点击“失业支付”进入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申请窗口,阅读申请条件、申请注意事项、《承诺书》后,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即可。其中,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需提供任务指标证明及验收合格证明。
责任处室: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咨询电话:(0531)68967267、68966712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具体事项待省规定明确后,另行通知。
责任处室: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咨询电话:(0531)68967267、68966712
五、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三)阶段性延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扩大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六、阶段性开发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
1.适用对象
在《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含农村未转移就业登记人员)”人员类别。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疫情期间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排查布控、疫点值守、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环境卫生等疫情防控辅助工作。
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函〔2019〕38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其他资金渠道适当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街镇或社区村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协议。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到疫情结束截止。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七、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24号)文件执行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适用对象
符合济人社发〔2019〕24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和2020年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符合济人社发〔2019〕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2600元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当月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2019年已享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助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24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由企业或本人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报送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4238515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