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甲公司欲在地A上开发修建一座楼房B,因资金周转需要,甲公司将地A抵押给乙银行,获得贷款,后楼房B顺利建成。但甲公司经营不善 ,现在已经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欲变卖地A。请问楼房B该如何处理?
答:楼房B应与地A一并变卖。
由于房地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
甲公司欲在地A上,开发修建一座楼房B,因资金周转需要,甲公司将地A抵押给乙银行,获得贷款,后楼房B顺利建成。但甲公司经营不善 ,现在已经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将地A与楼房B一并变卖。请问所得款项该如何处理?
答:地A作为抵押物,乙银行可就变价优先受偿,但楼房B不是抵押物,乙银行无权就变价优先受偿。
(自然资源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