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我的劳动合同、停发工资,怎么办?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张某:
为什么没有给我发工资?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人力:
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
请求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给我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仲裁:
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以 案 释 法: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案 情
陈某,49岁,从事采石工作,经常换单位,在多个采石厂工作过。最近就职的一家采石厂经营不善倒闭,陈某赋闲在家。在家待了一周后,陈某感觉不适,在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确诊为尘肺病。但是对于陈某来说,原来工作的采石厂已经关闭,他无法享受国家的工伤待遇,每天上百元的医药费使他不堪重负。
解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结合本案来看,由于原来的采石厂已经倒闭,陈某还多次换工作,并且尘肺病可能因为长年累月的工作所致,无法追究单个采石厂的责任。鉴于此,陈某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来解决当前的困难。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对像陈某这样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 (自然资源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