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保险险种有哪些?
企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三、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3)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6年9月25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参保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6年9月25日起,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规定如下:一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三是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编制外人员;四是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和作为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雇工)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作为当月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8%的缴费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月申报(通过互联网实行网上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补缴时除要补缴欠费本息外,还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票据结算”。参保缴费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有何损失,应该怎么办?
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少报、漏报缴费基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降低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职工对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采用来信、信函、电话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将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
八、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和减免。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接受职工的监督,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九、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84238920